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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廢/停檢察官守則 2
二   (公正) 
    檢察官應依據法律,本於良知,公正執行職務,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
    、關說;並不得為私人承諾,或給予特定個人、團體任何差別待遇。
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修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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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  (公正) 
    檢察官應依據法律,本於良知,公正執行職務,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
    、關說;並不得為私人承諾,或給予特定個人、團體任何差別待遇。
民國 8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
2
二  檢察官應依據法律,本於良知,公正執行職務,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
    、關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