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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官守則
廢止日期: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
19
十九   (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) 
      檢察官對於所辦理之事務,不得收受任何餽贈。
     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、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
      ,無論涉及職務與否,均不得贈受財物。
      檢察官基於禮節而贈受財物須合於節度,不應使他人產生不當之聯
      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