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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防範冒名頂替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03 年 07 月 0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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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檢察官、檢察事務官受理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刑事案件,對司法警察
    機關初步偵查結果,應傳訊被告先行確定人別,並就被告有利及不利
    之情形詳為查證,不得僅憑司法警察機關之移送意旨及初步偵查結果
    即行起訴,俾得以發現真實,而期無所枉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