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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實施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89 年 03 月 0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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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  諭知死刑之案件,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
      三日內再請審核,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,檢察官應於
     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