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,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,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,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。
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,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三 日內再請審核,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,檢察官應於核准 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