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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76
七十六、(證人、鑑定人等真實陳述之義務)
        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,於檢察官偵查時,供前或供後具結陳述不
        實者,應注意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,又關於鑑定及通譯事項
        並應注意關於準用人證之各規定。(刑訴法一九七、二○二、二
        一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