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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74
七十四、(勘驗之必要性)
        檢察官實施勘驗應製作筆錄,記載勘驗始末及其情況,並履行法
        定之方式。如有勘驗物之狀態,非文字所能形容者,宜製作圖畫
        或照片,附於筆錄之後。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
        所,均須將當場勘驗情形詳細記載,不得有含糊模稜或遺漏之處
        。
        檢察官勘驗屍傷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
        事項規定辦理。
        (刑訴法四二、四三、二一二、二一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