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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7
七、(卷宗之編訂)
    檢察署應保存之訴訟文書,依進行之次序,隨收隨訂案卷內,並應詳
    填目錄及刑事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。檢察官製作之起訴書、聲請簡易
    判決處刑書、不起訴處分書、緩起訴處分書、上訴書及駁回再議聲請
    處分書原本應另行編訂卷宗保存,而以正本附於案卷內。(刑訴法五
    四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