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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53
五十三、(調查事證、認定事實應注意事項)
        檢察官偵查案件,應詳盡調查事證,認定事實應憑證據,所下判
        斷必須斟酌各方面之情形,且不違背一般人之經驗法則,所得結
        論不能有論理上之矛盾,斷不可憑空推測,僅以臆想之詞,如「
        難保」、「自屬當然」等字樣為結論。(刑訴法一五四、一五五
       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