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51
五十一、(訊問解還被告應注意事項)
        檢察官依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執行職務聯繫辦法規定訊問解還
        之被告時,應注意司法警察人員追查贓證、共犯之結果,及追查
        贓證、共犯有無不當情事,載明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