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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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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八、(羈押要件「有事實足認為」之意義)
        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
        一項所謂有事實足認為之標準,應依具體事實,客觀認定之,並
        應於羈押聲請書內敘明其認定之根據。(刑訴法一○一、一○一
        之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