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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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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十四、(不正方法訊問之禁止)
        訊問或詢問被告時,應出於懇切和藹之態度,不但不得用強暴、
        脅迫、利誘、詐欺、疲勞訊問、違法聲請羈押及其他不正之方法
        ,即笑謔及怒罵之情形,亦應摒除。被告有數人時,應分別訊問
        或詢問之,其未經訊問或詢問者,不得在場。又對於被告之請求
        對質,除顯無必要者外,不得拒絕。(刑訴法九七、九八、一五
        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