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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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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九、(律師登錄及加入公會之查對)
        律師非經向法院登錄並加入執行業務所在地之律師公會後,不得
        執行辯護人職務。檢察官對被告或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
        人提出選任辯護人之委任書狀,應即查對律師名簿或其他證件,
        並應注意律師法有關法院登錄及加入律師公會之規定。(律師法
        九、一一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