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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8
十八、(檢察官親自實施逕行拘提)
      檢察官依本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拘提犯罪嫌疑人時,應出
      示證件,並告知其本人及以電話或書面告知其指定之家屬,得選任
      辯護人到場,並將訊問之時間、處所一併告知,如辯護人不到場者
      ,仍應即時訊問。(刑訴法八八之一、二四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