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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50
一百五十、(保護管束執行之監督)
          檢察官對於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實行其監督權。關於受保護管
          束人之感化、監護、禁戒或工作及身體、品行、生計等情況,
          應隨時加以調查,不得僅以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報告為憑。如發
          現執行保護管束者有違背義務情事,亦應隨時督促糾正,必要
          時得予警告或另行指定執行保護管束者執行之。至接受執行保
          護管束之報告事項,更應即時予以適當之處理。(保安處分執
          行法六五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