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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48
一百四十八、(保安處分之聲請)
            檢察官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認被告行為不罰而為不起訴處
            分,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者,依本法第四百八十一條
            第二項規定,應注意聲請法院裁定之。又於法院裁判未併宣
            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有宣告之必要者,依同條第三項之規
            定應注意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。(刑訴法四八一
           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