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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45
一百四十五、(褫奪公權)
            褫奪公權,經判決確定者,應即將被褫奪公權者之姓名、年
            籍等,函知受刑人、中央選舉委員會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、
            銓敘部或服務之公職機關。(刑法三六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