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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3
十三、(拘提之執行)
      拘提應用拘票者,應備拘票二聯,於執行拘提時,由執行拘提之檢
      察事務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以一聯交被拘人或其家屬,並以
      書面通知被拘人指定之親友。如拘提之人犯,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
      到達指定之處所者,應不待其聲請,即解送較近之檢察署訊問其人
      有無錯誤。(刑訴法七七、七九、九一、九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