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2
十二、(拘票之簽發)
      檢察官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本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
      聲請簽發拘票時,務須詳為審查,核與規定相符後,始得簽發拘票
      ,並即層報檢察長分案辦理。(刑訴法七一之一、法院組織法六三
      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