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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14
一百十四、(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對再議聲請之處理)
          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,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
          或起訴時,只應於令文內敘明理由,毋庸另作處分書。至命令
          續行偵查或起訴案件,本法雖未明定如何方式,但按其性質自
          應以命令行之。(刑訴法二五八、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八號解釋
          參照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