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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13
一百十三、(再議聲請撤回之效力)
          告訴人於檢察官將卷證檢送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以前
          ,撤回再議之聲請時,原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,即行確定
          。但原檢察官或其他檢察官,先已認聲請為有理由,撤銷原處
          分而繼續偵查或起訴者,不受撤回之影響。(刑訴法二五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