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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
修正日期: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
105
一百零五、(少年刑事案件不起訴處分後之處置(一))
          少年法院或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七條第
          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移送之刑事案件,經檢察官調查結果,認為
          非屬該款所列之罪者,應按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為不起
          訴之處分,俟處分確定後,將原案件函送該管少年法院或少年
          法庭另依保護事件程序處理。但處分確定後被告已滿二十歲者
          ,應另分偵字案逕依本法實施偵查。(少年事件處理法二七、
         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八、一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