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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具保責付辦法
廢止日期:民國 85 年 08 月 07 日
第 7 條
被告陳明須出外覓保或受責付人時,應指派法警隨同前往。途中如非顯有
脫逃之虞時,不得束縛其身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