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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54 條
強制工作時間,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,斟酌作業種類、設備狀況及其他情
形定之。炊事、打掃、看管、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