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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54 條
強制工作時間,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,斟酌作業種類、設備狀況及其他情
形定之。炊事、打掃、看管、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54 條
強制工作時間,每日六小時至八小時,斟酌作業種類、設備狀況及其他情形定之,炊事、
打掃、看管及其在工作場所之事務,視同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