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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36 條
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,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、內政部定之。
感化教育期滿時,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,並發給證明
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