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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6 條
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,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、內政部定之。
感化教育期滿時,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,並發給證明
書。
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
第 36 條
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,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、內政部定之。
感化教育期滿時,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,並發給證明書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36 條
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,由司法行政部會同教育部、內政部定之。
感化教育期滿時,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,並發給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