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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27 條
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,確無衣類旅費者,應酌給相當衣類
及費用,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,應予准許,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
、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