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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27 條
保安處分處所,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,確無衣類旅費者,應酌給相當衣類
及費用,其因重病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,應予准許,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
、家屬或其他適當之人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27 條
保安處分處所對於釋放之受處分人,確無衣類旅費者,應酌給相當衣類及費用,其因重病
請求容留繼續醫治者,應予准許,並應通知其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