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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保安處分執行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
第 14 條
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,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,申
訴於監督機關。
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,接受前項申訴時,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