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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14 條
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,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,申
訴於監督機關。
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,接受前項申訴時,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。
民國 52 年 07 月 03 日訂定
第 14 條
受處分人不服保安處分處所之處置時,得經由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,申訴於監督機關。
保安處分處所主管長官接受前項申訴時,應即轉報該管監督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