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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引渡法
修正日期: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
第 22 條
總統准許引渡時,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,應即通知被請求
引渡人。
總統拒絕引渡時,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,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
件請求引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