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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理由

法規名稱: 引渡法 第 22 條
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
一  為配合第二十一條之修正,將第一項之「司法行政部」修正為「法務部」,第一
    項及第二項之「法院」均修正為「法院檢察處」。
二  第一項之「令知」改為「函知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