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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引渡法 第 22 條
總統准許引渡時,該管法院檢察處於接獲法務部函知後,應即通知被請求
引渡人。
總統拒絕引渡時,該管法院檢察處應即撤銷羈押,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
件請求引渡。
民國 43 年 04 月 17 日訂定
第 22 條
(准許引渡之通知(一))
總統准許引渡時,該管法院於接獲司法行政部令知後,應即通知被請求引
渡人。
總統拒絕引渡時,該管法院應即撤銷羈押,請求國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
引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