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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
修正日期: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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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,對於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
      相關公務員,應審酌一切情狀,判定有無應予懲戒 (處) 事由,依
      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