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一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,對於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 相關公務員,應審酌一切情狀,判定有無應予懲戒 (處) 事由,依 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。
二十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,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機關之適當人 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。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,必要時並得委任律 師為訴訟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