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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1
十一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,對於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
      相關公務員,應審酌一切情狀,判定有無應予懲戒 (處) 事由,依
      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。
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
11
十一、賠償義務機關辦理國家賠償事件,對於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
      相關公務員,應審酌一切情狀,判定有無應予懲戒 (處) 事由,依
      法追究相關人員之行政責任。
民國 86 年 01 月 31 日修正
20
二十  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,賠償義務機關應以指派本機關之適當人
      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。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,必要時並得委任律
      師為訴訟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