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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廢/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
廢止日期: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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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向本部申請設立許可,應備具下列文件乙式三份:
(一)申請書。
(二)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。
(三)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
(四)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,其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。
(五)願任董事同意書。設有監察人者,願任監察人同意書。
(六)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。
(七)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,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
      有之承諾書。
(八)業務計畫。
    前項情形得補正者,通知限期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駁回其申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