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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7 條
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
事件;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
裁事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