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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7 條
仲裁機構由各級職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得辦理與其行業相關之仲裁
事件;由各級社會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得辦理與其目的事業相關之仲
裁事件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第 7 條
仲裁機構由各業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以辦理各該業仲裁事件為限;由
其他團體設立或聯合設立者,以辦理各該團體目的事業仲裁事件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