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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34 條
仲裁費用或和解、調解費用之負擔,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
書。
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,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
庭裁定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