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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4 條
仲裁費用或和解、調解費用之負擔,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
書。
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,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
庭裁定確定之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第 34 條
仲裁費用或和解、調解費用之負擔,應記明於判斷書主文或和解書及調解
書。
前項判斷書或和解書及調解書中未確定其費用額者,當事人得聲請原仲裁
庭裁定確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