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相關行政函釋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4 條
1.
發文日期:088.05.14
要  旨:
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,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,並
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人,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
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