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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名稱:
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4 條
1.
發文字號:
法務部 (88)法律字第 014034 號
發文日期:
088.05.14
要 旨:
關於仲裁事件仲裁人逾仲裁期限未作成判斷書,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,並 經聲請人向仲裁機構表示不給付仲裁費予仲裁人,仲裁機構得否逕依聲請 人請求退還原應給付予仲裁人之仲裁費等疑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