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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32 條
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、食宿費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之交通費、
滯留期間之食宿費,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