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:::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Toggle navigation
最新訊息
法規體系
綜合查詢
草案預告
相關網站
網站導覽
回首頁
English
:::
現在位置:
法規內容
歷史法條
友善列印
歷史法條
現行條文:
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2 條
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、食宿費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之交通費、 滯留期間之食宿費,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第 32 條
仲裁人出外調查證據之交通費、食宿費,證人、鑑定人、通譯之交通費、 滯留期間之食宿費,依各仲裁機構所定標準計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