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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
修正日期: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
第 30 條
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;鑑定人、通譯
出席費,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;均由仲裁庭定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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