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,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,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0 條
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;鑑定人、通譯
出席費,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;均由仲裁庭定之
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第 30 條
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;鑑定人、通譯
出席費,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;均由仲裁庭定之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