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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30 條
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;鑑定人、通譯 出席費,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;均由仲裁庭定之 。
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
第 30 條
證人出席費每次新台幣六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下;鑑定人、通譯 出席費,每次新台幣九百元以上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下;均由仲裁庭定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