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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法務部法規諮商處理原則
修正日期:民國 86 年 11 月 17 日
3
三  辦理法規諮商之承辦人對各部會之諮商,應檢視其內容,有左列各款
    情形之一者,得先請補正:
 (一) 法規諮商內容不明確者。
 (二) 未敘明該疑義之研析意見者。
 (三) 涉及其他機關之職掌而未先徵詢該機關之意見者。
 (四) 未檢附與請求諮商事項有關資料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