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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律師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
施行狀態:

※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,最後施行日期:未定

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修正之第 20、22、37 條、第 63 條第 2 項、第
64、67 條、第 68 條第 2 項、第 75 條、第 76 條第 1 項第 3 款
及第 123 條第 2 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;第 10 條第 1 項自一
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;第 4 條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第 146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但第四條、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、
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施行日期,由行
政院以命令定之;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六十三條第二
項、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、第七十
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
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