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歷史法條

現行條文: 律師法 第 146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但第四條、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、
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施行日期,由行
政院以命令定之;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六十三條第二
項、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、第七十
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
日施行。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
第 146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但第四條、第十條第一項、第七十八條、第八十條、
第一百零六條至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三十六條之施行日期,由行
政院以命令定之;第二十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六十三條第二
項、第六十四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七十五條、第七十
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,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
日施行。
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修正
第 53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、第四十二
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、第
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;九十九
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,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。
民國 87 年 06 月 24 日修正
第 53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、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五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
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、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
一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定之。
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
第 53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
第 51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
第 51 條
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