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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內容

法規名稱: 仲裁法
修正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
第 7 條
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得為仲裁人:
一、犯貪污、瀆職之罪,經判刑確定。
二、犯前款以外之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。
三、經褫奪公權宣告尚未復權。
四、破產宣告尚未復權。
五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。
六、未成年人。